用微信掃碼二維碼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副標題】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為場域
【作者】高銘暄(「人民教育家」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中國人民大學榮譽一級教授,北京師範大學「京師首席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孫道萃(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學術部主任,法學博士)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澳門法學》2021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註釋。
內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展現了中國刑法立法的最新成果,其一主要內容便是較大幅度增設新罪名。據統計,新增罪名共計17個,其中,14個罪名系直接由新增的14個獨立罪刑條文而來;另有3個罪名系通過新增獨立的條款或修正原有條款而來。在刑法及時與民法典、行政法、社會法等多法銜接背景下,新增罪名主要以輕罪(微罪)為主,也基本上是法定犯,部分還屬於抽象或具體的(特別是公共)危險犯,以切實回應社會關切,踐行積極的刑法發展觀念。應當重返立法背景與現實需求,探尋新增罪名的真實原意,闡明新增罪名的基本犯罪構成、適用邊界,以指導司法實踐,為今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進展;新增罪名;犯罪構成;適法邏輯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第133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 三、第134條之一(危險作業罪) 四、第142條之一(妨害藥品管理罪) 五、第219條之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六、第236條之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七、第277條第5款(襲警罪) 八、第280條之二(冒名頂替罪) 九、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 十、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 十一、第299條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十二、第303條第3款(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十三、第334條之一(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十四、第336條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十五、第341條第3款(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十六、第342條之一(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十七、第344條之一(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十八、第355條之一(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一
問題的提出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對於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穏定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經此,1997年《刑法》再次迎來較大幅度的修改。總體看,本次修改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貫徹落實好黨和國家重大戰略安排,突出以人民為中心,遵循總體國家安全觀。不僅切實響應社會熱點,也為我國刑法立法教義學的發達提供新的場域和動能。其中,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為了實現刑法與行政法、民法典以及社會法等部門法之間的立法銜接需求,顯著增設新罪名(主要以單獨的罪刑條文為主,少量為單獨條款,個別為修改原有條文)。而且,新增罪名以法定犯為主,輕罪(微罪)與危險犯的佔比明顯較高。增設上述新罪名有助於實現法定犯的行政違法性和刑事違法性之內在的一致性,既是積極刑法觀在立法層面的具體實踐,也有助於在新的犯罪情勢下對輕罪(微罪)問題實現更妥當的刑罰處罰,以及強化對侵犯集體法益的犯罪治理。儘管不乏關於此次修正是否存在重刑化、情緒化、象徵化的疑慮,但司法者不負有批評立法的使命,而應當務實地面對立法活躍的態勢並強化建構性的刑法解釋理念。因此,深入系統地闡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罪名的法理,不僅是為了闡明我國刑法立法的最新進展,也意在梳理我國刑法理論的最新演變。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主要涉及14個獨立的新增罪刑條文、2個新增的單獨條款與1處系對原有條款的修正規定。上述規定彙聚了我國刑法立法的最新成果,對我國刑法理論發展與實踐將產生重大影響。
【本文地址】